雲林縣褒忠國民小學校園場地設備借用收費及管理辦法
109.09.02 校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:本校為增進社區民眾情誼,結合社區力量推動社會教育等活動,特訂定本
辦法。
第二條:本校校園場地設備之借用由總務處負責管理。
第三條:本校校園場地(活動中心)除供本校師生各種集會、教學及康樂活動外,
為擴大其功能,非上課期間得開放供機關、學校、團體及個人承辦活動項
目借用。
第四條:借用本校校園場地之時間以不妨礙學生上課及本校使用為原則。
第五條:凡申請借用之機關團體或個人,應於使用二週前,向本校總務處辦理申請
借用手續,並陳請校長核准後方准借用,採先登記先借用的原則辦理。
第六條:凡申請借用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經核准後,應於核准後使用前一週繳清校園
場地使用管理費、保證金、清潔費及水電費,始完成借用手續。逾時繳費,
視同放棄,校方有權另行安排使用,借用人不得異議。收費標準如第十條。
第七條:本校如因臨時事項必須自行使用或奉上級命令需配合使用時,得於借用日
前,隨時通知改變借用日期或停止借用。
第八條:凡借用本校場地之機關團體或個人必須遵照下列各項規定。
(一) 借用場地之單位或個人應負維護設備之責,如因借用而致損壞者,借
用者應負修理或損害賠償之責任。
(二)原有之布置或陳列之設備非經本校同意不得任意移動。
(三)使用時間不得超過核准時間。
(四)借用者應負責活動時校園環境整潔之維護。
(五)借用者應負責維持校園內外之活動秩序,如有意外應由借用單位負責
,與本校無關。
(六)借用者各種物品於借用期滿後,應立即全部移出,不得留置本校,本
校亦不負保管之責任。
(七)本校同意借用之公用物品,請於使用完畢或借期結束時,完整點交本
校,並置放回原處。
(八)借用者應尊重及配合本校相關人員(校長、主任、相關承辦人員及職日
人員)之職權,以維護校園安全。
第九條: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借用。
(一) 違背法令或有害社會公益活動者。
(二) 違背社會善良風俗者。
(三) 非法集會有違反公共秩序者。
(四) 有損本校建築設施或環境衛生者。
(五) 含有對外營業性質者。
(六) 相關選舉造勢活動(或晚會)違背行政中立原則之性質者。
(七) 不遵守本校規定者。
(八) 其它經主管單位禁止者。
(九) 經本校行政會議決議不適合於校內活動者。
第十條:凡借用本校場地者必須繳納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費,以一次收費計算, 其收
費標準詳如收費標準表。
第十一條:保證金:每一場地收取保證金,活動結束後,借用單位或個人恢復場地、
環境清潔及垃圾清運經本校檢查後退回。
第十一條:凡借用之單位或個人因特殊原因減收或免收等情事,簽請校長裁決之。
第十二條:凡屬公益團體借用,得免收場地費。視情況酌收清潔費之情事,簽請校
長裁決。
第十三條:若借用期間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一者,經勸阻不聽,本校得立即
通知停止借用,當事人不得異議。
第十四條:本校校園場地租借管理費均依規定繳入縣府公庫。
第十五條:本辦法由本校行政會議研討,經校務會議通過,並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,
修正時亦同。
雲林縣褒忠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管理收費標準表(短期)
109.09.02 校務會議通過
號次 | 場地 | 單位 | 場地使用管理費(元) | 保證金 (元) | 清潔費(元) | 合計 (不含保 證金) | 備註 |
一 | 活動中心 | 每間、 場次 | 3000 | 3000 | 2500 | 5500 | 1.開冷氣加收3000 2.開水銀燈加收1000 |
註 1 :使用學校場所,每場次為四小時,未滿四小時以一場次計算。
註 2 :學校得依實際使用情形,自行酌予增減費用。
褒忠國小場地使用管理收費標準表(長期)
號次 | 場地 | 單位 | 場地使用管理費(元) | 保證金 (元) | 合計 (不含保證金) | 備註 |
一 | 活動中心 | 每間、 場次 | 15000 | 30000 | 15000 | 1.開冷氣加收60000 2.開水銀燈加收30000 |
1.長期使用以三個月為一期,如超出一期,以月為基準,按比例加計費用。
2.每月以二十天,每天以四小時,可依使用時間,自行增減費用